" width="8" height="8"/> 墨子「兼愛」思想之倫理學建構 |
" width="8" height="8"/> 墨子「兼愛」思想之倫理學建構 |
| 李賢中 |
2007-04-4, 22:32
楼层:
#1
|
|
未注册 |
墨子「兼愛」思想之倫理學建構
東吳大學哲學系 李賢中 一、 墨子「兼愛」思想之內涵 墨家兼愛思想的提出,有其解決現實問題的考量,墨子觀察當時產生各種社會亂象的主要原因就在於人與人之間的「不相愛」。他說:「聖人以治天下為事者也,必知亂之所自起,焉能治之。不知亂之所自起,則不能治。譬之如醫之攻人之疾者然,必知疾之所自起,焉能攻之。不知疾之所自起則弗能攻。治亂者何獨不然?必知亂之所自起,焉能治之。不知亂之所自起則弗能治。聖人以治天下之事者也,不可不察亂之所自起。當察亂之所自起?起不相愛。」《墨子˙兼愛》 又說:「天下之人皆不相愛,強必執弱,富必侮貧,貴必傲賤,詐必欺愚。凡天下禍篡怨恨,其所以起者,以不相愛生也。」《墨子˙兼愛》 墨子在找出了社會弊病的亂源:「不相愛」之後。並且強調單只是找出問題的癥結是不夠的,必須要指出解決問題的方案,這方案也就是「兼愛」。他說:「非人者必有以易之。若非人而無以易之,譬之猶如以水救水、以火救火也,其說將必無可受。是故子墨子曰:兼以易別」。《墨子˙兼愛下》 什麼是「兼」?從字源意義上來看,在金文中,「兼」字像手持二禾,是一個會意字。許慎《說文解字》釋「兼」為「並也,又從持秝,兼持二禾」。引申為同時涉及幾種事物,而不專於其中之一;或由各部分會成一整體,此整體即「兼」,而各部分是平等的,為「體」。因此,「兼愛」的意義也就是整體的愛、平等的愛。 再由墨學文獻來看,<經上>:「體,分於兼也」。<經說上>:「若二之一,尺之端也」。「兼」就是整體,「體」則為部分,又如<經上>:「損,偏去也。」<經說上>:「偏去也者,兼之體也。」墨家的「兼愛」是對人類整體之愛。<大取>:「愛眾世與愛寡世相若,兼愛之有相若;愛尚世與愛後世,一若今世之人也。」 眾世與寡世乃就廣狹而言,亦即「兼愛」的範圍無論大區域或小區域的人都是兼愛的對象。上世、後世、今世則是就古今而言,亦即兼愛的對象並不受過去、現在、未來的限制。可見墨家的「兼愛」是超越時空的限制,為對全人類的愛。 至於「兼愛」與儒家基於血緣關係遠近差等之愛的對比,也可見其平等義,我們也可以由<大取>的:「愛人之親,若愛其親。」<兼愛上>的:「視人之身若其身,……視人之室若其室,……視人之家若其家,……視人之國若其國。」可以看出墨家的「兼愛」是不論關係、親疏、遠近,不論階級、高低、貴賤的平等之愛。這平等之愛,一方面是「人己等視」的以「人若於己」的平等。另一方面也是從所有的個人都是「人」的觀點,人人平等。 此外,墨家的「兼相愛」常與「交相利」相提並論,而墨家的「利」是與「義」有關的,〈墨經〉所下的定義是:「義,利也。」又<天志上>云:「義,正也。」因此,墨家的「利」指的是公利、正利並且也是具有實際效果之「利益」。如<經上>:「利,所得而喜也。」墨家的「利」與儒家不同,孔子的弟子說孔子「罕言利」,因此孔子曾說:「君子喻於義,小人喻於利」《論語˙里仁》。孟子在見梁惠王時也說:「何必曰利,亦有仁義而已矣。」《孟子˙梁惠王》。之後,董仲舒更提出:「正其誼不謀其利,明其道不計其功」《漢書˙董仲舒傳》而墨家則把「為義」解釋為「興天下之利,除天下之害」,把「國家百姓人民之利」作為三表法中「用之者」的標準。在墨家看來,「聖人有愛而無利,儒者之言也,乃客之言也」<大取> 這裡的「客」是指墨家的對立面,這種觀點乃空談仁愛而忽略實際利益的論敵觀點。 墨家的「兼愛」既要求實際的利益,且為天下之公利;因此,墨子肯定了人際間「投我以桃,報之以李」的互動性。嚴靈峰教授說:「要兼愛,就必須雙方同時履行『相愛』,這樣才能達到『兼相愛,交相利』這個理想的實現。」 此點出了「兼愛」的互動性原則。但更深一層探究,這種互動性之前,必有一方意識到「兼愛」的意義,肯定這種努力的價值,因此願意主動的「先愛」,如此才有可能達致互利的結果。 綜上所述,墨家的「兼愛」是超越時空的整體人類之愛、平等之愛,追求實際的利益、公利,藉著人際間的互動性與個人的主動性來完成的互利之愛。 二、以「天志」為根源的價值論 人們為什麼應該「兼愛」呢?這涉及墨子的「價值」理論。「價值」是道德判斷和推理的重要依據。從墨學來看,如何構成「價值」活動?其「價值」構成的條件既非純然客觀的,也不是純然主觀的,而是客觀事態存在于主觀思維之中的一種評價活動。在此活動背後的價值根源是「天志」;評價的標準有:生、愛、仁、義、忠、孝、利等重要觀念;此外,被評價之對象、評價主體之權衡、以及評價的結果等一系列的相關思想,也是其價值論所考量的。 《法儀》篇說:「天之行廣無私,其施厚而不德,其明久而不衰。」天的愛猶如陽光和雨水,是普遍的施予供給所有的人,這就是「行廣而無私」的普遍性。另外「施厚而不德」是無私的,具備了一種客觀性。再從「明久而不衰」可以看出,天還有明確性和持久性。 因此「天」此一價值根源具有普遍性、客觀性、明確性與持久性。在墨子的「天」要求人與人彼此之間要「相愛相利」﹔在《天志》篇和《法儀》篇中都提到:「天欲義,惡不義」,也就是「天」要人以「義」為價值原則。 〈經上〉對「義」的解釋:「義者,利也」,〈天志下〉:「義者,正也」指的是一種「正利」,一種公正的利益,包括了「以上正下」的善政,在上位者要匡正在下位者,這裡指的「上」包含著最高的「天」。〈經說上〉:「志以天下為分,而能能利之,不必用。」 以天下作為自己的職分,自己的才能能夠發揮出來而有利於天下人,不必為國君所用,這就是義。〈墨辯〉對於思維情境中的事態處理,乃以「義」為原則。高晉生指出:「儒家以義利為相反之物,墨家以義利為相成之物者,蓋儒家所謂利,乃一人之私利,墨家所謂利,乃天下之公利也。墨家所云:『義,利也』者,謂其心以利天下為自己之職分,其才能又能利天下,故曰:『志以天下為芬,而能能利之。』至於利天下之功,係乎見用於世。見用於世,屬於人不屬於己。而義之界說,則在乎己不在乎人。所以見用於世而成利天下之功,在義字界說之外。故曰:『不必用。』見用而有利天下之功,仍不失為義也。要之,〈墨辯〉對於義之觀點有五: 其一、義即是利; 其二、利之對象是天下; 其三、義者之存心以利天下為自己之職分; 其四、義者才能能做到利天下之事; 其五、不必見用於世,有利天下之功,而後為義。」 如此,以「志」「功」為辯的觀點來看,在心志方面,義者必須有利天下的存心,行為者不必見用於世,但在效果方面,則必須有利天下之功。其中,在「志」「功」之間,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,就是「為」,也就是〈經說上〉所謂的「志行」---實踐其所知、力行其志之所向。這也是前述高晉生所言之第四點,義者之才能能做到、能真正實踐有利天下之事。而不是只有存心,而沒有行動,只停留在理論而沒有實踐。如此才能深刻把握「義」作為倫理原則的內涵。 墨子認為,人的生命存在是其他價值的基礎;〈貴義〉篇說:「天下不若身之貴也。」〈尚賢中〉也說:「民生為甚欲,死為甚惡。」人生命存在是價值存在的根本,一切價值都由此存在而發展、豐富。〈非樂上〉也說:「民有三患,飢者不得食,寒者不得衣,勞者不得息。」因此,除民三患就在使民得生。然而什麼是「生」呢?〈經上〉:「生,刑(形)與知處。」也就是形體與能夠認知的心靈相結合,形體有物質的需要,而心靈則有精神上的理想要實現。墨子認為生命價值的肯定不只在個人,更重要的是天下人,也就是全人類。因此他的兼愛思想是要普遍的愛全天下的人。 墨子講「忠」是「以為利而強君也」 。勉強國君去做一件對國家有利的事,就叫做忠。對墨子來說,忠於國君並不是樣樣都要服從國君。〈經說上〉說:就好像當我們看到一個小孩子即將要掉入井中﹔當國君處在像這樣危急的狀況時,為臣的為了天下人的利益,就要勉強國君作他不想做的事,這樣才是真正的忠﹔如《荀子》中講到的「逆命而利君」,為了有利於君,臣子可以違逆命令。由這裡就可以看出,在一個具體狀況中,我們很難用某一價值判準的固定解釋應用於各種變化的情境。 對於「孝」,〈經上〉講:「利親也」。通常我們講孝順,「孝」就是要順從父母,但是〈經說上〉說:「以利親為分,而能能利親,不必得。」 作對父母親有利的事是為人子女的本分,自己的能力能夠的的確確發揮對雙親有利的功能。所謂利就是〈經上〉所謂:「所得而喜也」,大家得到以後會高興的事情就是利。但是要注意的是,作對雙親有利的事,不見得能得到雙親的喜悅、未必會得到雙親的理解,即「不必得」。例如勉強雙親去做老人健檢,雖然對雙親有益,但雙親不見得會高興。 至於「信」,〈經上〉講:「言合於意也。」也就是與人交往時,符合其內心真正想法的言論,亦即誠信而不詭詐欺騙,因為「天志」也是反對以詐謀愚的。 以上所論及的生、愛、仁、義、忠、孝、信、利等價值判準,就墨家而言都是以「天」為其總根源。當價值準則在行為實踐而需有所斟酌時,即當考察此行為所帶來的效果,是否對大多數人有長遠持久之利?是否能使實踐者有無愧於「天」的滿意度或意義感,來作為行事權衡的標準。例如墨子雖然講兼愛、非攻,但是當小國受到侵略時,仍然主張要武裝防守,雖不會主動攻擊,但是會幫助弱小國家防禦。然而,倫理實踐的權衡涉及具體情境的變化,因此如何把握情境的認識,則為墨子「兼愛」倫理學建構中重要的一環了。 三、 情境認識論 倫理思想産生於特定的「倫理情境」,「情境」是指人在現實經驗的客觀認知環境中,加入個人主觀性因素之思維情境。所謂倫理情境,則是指人對客觀認知環境、或現實生活的經歷,涉及價值規範、倫理原則,所構成的思維情境。倫理情境的構成,有幾個基本的面向:(一)是靜態把握,亦即人、事、物關係的確立;(二)是動態把握,亦即對事態未來發展的評估與預測;(三)是價值把握,亦即價值標準的觀照與倫理判斷。這三個要素都含有推類思維的運作。 情境認識論中,「靜態的把握」涉及認知者主觀部分的「情境構作」,「動態的把握」涉及認知者的「情境的處理」,而「價值的把握」則涉及認知者的「情境的融合」,因此認識歷程中情境構作、情境處理、與情境融合三個影響認識結果與實踐的重要層面,必須加以說明。 首先,情境構作層是來自客觀認知境域所提供的與件,以及認知者個人的一些習慣。所謂「習慣」是指:由過去經驗而固定的一種普遍行爲方式。情境構作,基本上是繪出圖像,提供場景,有了所構作的情境,才能作靜態的把握;例如,有反對墨家兼愛思想者提出:若愛別人的父母就像愛自己的父母一樣,會不利於自己的雙親,而有害於孝道。姑不論反對者所構作的情境為何?墨子所構作的情境是〈兼愛下〉所云:「姑嘗本原之孝子之為親度者,吾不識孝子之為親度者,亦欲人愛利其親與,意欲人之惡賊其親與?以吾觀之,即欲人之愛利其親也。然即,吾惡先從事,及得此?若我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,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乎?意我先從事乎惡賊人之親,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乎?即必吾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,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也。」墨子所構作的情境,是為求別人能善待其雙親,而先愛利別人的雙親,也就是達到孝親的結果在後,愛利人之親的原因在前;其中預設著人與人之間的感通與必然的回報。此與對「兼愛」提出質疑者所構作的情境是不同的。質疑或反對「兼愛」者所構作的情境,可能是當人之親與我之親在同一時空下,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中,依兼愛精神如果當下利人之親,則必然無法有利我之親,故提出「兼愛」有害於孝道。若是如此,從情境構作的觀點來看,墨子的反駁是答非所問的。 墨家哲學是否就迴避了這個問題呢?我們可以從其他的情境構作與處理上,看出其如何回答這個問題。〈大取〉:「二子事親,或遇熟,或遇凶,其利親也相若。」 愛在實際的實踐上,必然會有差異的,譬如有兩個兒子,一個住在豐收之區,一個居住於災荒之區,收成多的事奉父母較厚,收成少的,事奉父母較薄,兩者受限於現實的物質條件不同而有別,但他們愛利其親的心是一樣的。如此說來,對於人之親與我之親的兼愛心可以相同,但在實踐此愛心時必然會有差異。所謂情境處理即是對思維圖像,或場景中的事物做出描述、解釋及賦予意義,並且在賦予意義時,還有一問題意識的導向。既然愛在實踐上必有差異,那麼這種差異是否仍有原則可循呢?〈修身〉:「近者不親,無務求遠;親戚不附,無務外交。」也就是以近者、親者為先。若如此,當人之親與我之親在同一時空下,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中,應該是先照顧自己的雙親為是,而無礙於孝道了。不過,這樣的情境處理,「兼愛」與強調等差親疏之愛的儒家「仁愛」又有何差別? 這可以從第三層的情境融合來看,情境融合指兩方面,「兼愛」一方面是普遍、平等之愛,另一方面又是有遠近、親疏之愛;此看似自相矛盾的思想如何融合?〈大取〉:「志功為辯。」又說:「志功不可以相從。」志,是指心志。功,是指事功。志,是由順承「天志」而來,因〈法儀〉指出:「天之行廣而無私。」墨子〈兼愛下〉據此解釋《尚書‧泰誓》:「即此言文王之兼愛天下之博大也,譬之日月兼照天下之無有私也。」人們順天志兼相愛、交相利也應該是無私的,是沒有等差、厚薄之分;但這是心志和精神層面的。〈經上〉:「異,二必異,二也。」此是指在現實層面,任何兩件事物必有差異。因此在兼愛的實踐上,也必然會有遠近、親疏的差別。如此融合是將兩種層次融合在同一主體上,肯定了道德實踐主體,在心志和行為的層次差異。並且這樣的融合,也在化解墨子兼愛理論內部的矛盾。不過,對於「兼愛」與「仁愛」的差異,則必須由心志和行為層次的通貫,來作說明。差等、親疏之愛的正當性一旦作為最高原則,那麼,在實踐愛的行為時,為了達成這種愛的完滿實現,可以完全不考慮所愛對象、所愛範圍以外的人他們的死活。但以兼愛的「志」「功」相貫來看,在實踐愛的行為時,固然不能同時遍愛全天下的人,但在愛親、近的對象時並不能不顧所愛對象以外的其他人,並且,在關懷個別對象、或少數對象時,正是以關照天下人的心志、胸懷,為指導當下所愛對象如何去愛的原則。這也就是所謂的「依志求功、以功遂志」。 情境構作,基本上是繪出圖像,提供場景;而情境處理則是對圖像,或場景中的事物做出描述、解釋及賦予意義。思維在進行的時候是動態的整體,情境構作的成功,往往是因為情境處理的順暢;反之,倘情境處理失敗,則勢必要重新調整原先的情境構作。 以上倫理情境的靜態、動態、價值三個面向,確立了一個倫理情境的內容與範圍,其內容的多少、範圍的大小,與其情境構作的時空視域之觀點有關,其情境處理與問題意識有關,而價值把握則與類推思維相關;其中「靜態把握」是人、事、物所構成的事態與事態間的關係;「動態把握」則是變化前、後或未來與過去間的關係;最後,「價值把握」則是事態與事態、關係與關係、原則與事態間的類推;由此可見類推思維在倫理情境構成上是相當重要的。上述三面向雖以分析的方式分別來談,但在實際狀態中,任一倫理情境中常包含此三個面向。當思想活動實際進行時,情境構作、處理與融合也是以變化多端的方式進行。 四、 推類方法論 周云之說:「『類』這個詞和概念是很早就提出了,但作為一個明確的、嚴格意義下的哲學概念,只有把『類』建立在『故』的基礎上才能確立。這裡的『故』就是言事物的所然與所以然,也即是指事物的特性、共性、本質或事物之所以如此的根由、依據」。 《易傳‧繫辭上》云:「方以類聚,物以群分。」〈文言〉也說:「物各從其類」。指出了事物分類的某些客觀性根據。 「推」是由已知朝未知發展的思維與表達作用,以「類」為基礎的推理活動。如墨子「兩而進之」的推論方法,就非常注重知、言、行的一致性。〈兼愛下〉:「子墨子言曰:『用而不可,雖我亦將非之,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?』姑嘗兩而進之,設以為二士,使其一士者執別,使其一士者執兼。是故別士之言曰:『吾豈能為吾友之身,若為吾身,為吾友之親,若為吾親。』是故退睹其友,飢即不食,寒即不衣,疾病不侍養,死喪不葬埋。別士之言若此,行若此。兼士之言不然,行亦不然。曰:『吾聞為高士於天下者,必為其友之身,若為其身,為其友之親,若為其親,然後可以為高士於天下。』是故退睹其友,飢即食之,寒即衣之,疾病侍養之,死喪葬埋之。兼士之言若此,行若此。若之二士者,言相非而行相反與?當使若二士者,言必行,行必果,使言行之合,猶合符節也,無言而不行也。」這是墨子為維護自己兼愛思想之可行,面對反對者之詰難所做的回應,首先構作了「別士」與「兼士」的不同情境,並且對於二士的言行一致作了設定,這也是在推論過程中對於已知部分的確立。之後,設計一狀況,以觀二者的反應與作為,墨子接著說:「然即敢問今有平原廣野於此,被甲嬰冑,將往戰,死生之權,未可識也;又有君大夫之遠使於巴越齊荊,往來及否未可識也。然即敢問不識將惡也,家室奉承親戚,提挈妻子,而寄託之,不識於兼之有是乎?於別之有是乎哉?」這是在前提狀況設定後,所提出的問題。此一問題有明顯的答案,構成答案的思維活動中包含著一些推論,如:若我將我的妻小親戚託與兼士則衣食不缺、死喪有照應。現我將我的妻小親戚託與兼士,所以他們將衣食不缺、死喪有照應。由於這結論有其合乎人情的必然性,反對者也無法不認同,因此,墨子接著說:「我以為當其如此也,天下無愚夫愚婦,雖非兼之人,必寄託之於兼之有是也。此言而非兼,擇即取兼,即此言行費也。不識天下之士,所以皆聞兼而非之者,其故何也?」以上的論證,墨子是將反對者一起納入情境的處理中,在他所設計的情況下,所有的人都會作相同的選擇,反對者是人,因此反對者必然也作相同的選擇。(選擇兼士,不選擇別士。)如果能獲得這樣的結論,也就能顯示出反對兼愛者的自相矛盾。因為反對者在言語上否定兼愛,但在行為上卻肯定兼愛;言而非兼,行則取兼,這是自相矛盾的。因此,墨家「兩而進之」的推論方法,是基於言行一致的標準,如果言行不一致,則那樣的言論是錯誤的。其推論的標準「言行一致」本身就包含著「言」「行」是同類可推的兩個範疇。並且也隱含著一種意圖:若「兩而進之」的情境兼愛是可行的,那麼,所有兼愛的實踐也都是可行的。亦即「兩而進之」的情境,類同於其他行兼愛的情境。 此外,在《墨經‧小取》中的辟、侔、援、推,基本上也是推類思維的運用。〈小取〉:「辟也者,舉他物以明之也。侔也者,比辭而俱行也。援也者,曰子然,我奚獨不可以然也?推也者,以其所不取之,同於其所取者,予之也。」辟是比喻、比方。辟有兩種功能,一是形象描繪,這相當於修辭學上的比喻;另ㄧ是抽象思維,這相當於邏輯上的類比式論證。 就其為類比推理而言,如《墨子‧耕柱》所載:「治徒娛,縣子碩問於子墨子曰:『為義孰為大務?』子墨子曰:『譬若築牆然,能築者築,能實壤者實壤,能欣者欣,然後牆成也。為義猶是也,能談辯者談辯,能說書者說書,能從事者從事,然後義事成也。』」這是將「為義」以「築牆」為譬。陳榮灼指出:「『辟』式推理屬於一種『屬性類比推理方式』,即其推論根據是在於『屬性間的相似性』。」 「侔」是不同語言表達的類比推論,其推理方式是在原判斷主詞、謂詞前附加意義相同的成分,以構成新的表達形式。「援」是援引對方所說的話來作類比推論的方法,亦即援引對方所贊同的,來論證對方所不贊同的,以證成自己的論點。其類推的原則即〈小取〉:「有諸己不非諸人」。「推」,也是雙重關係的「關係類比」,亦稱歸謬式的類比推理。其方法是用對方所不贊同的,來論證對方所贊同的,以推翻對方的論點。類推的原則是:〈小取〉:「無諸己不求諸人」。就「援」而言,對方所不贊同的,卻是我方所主張的,由於兩者同類,對方就必須同意我方論點。就「推」而言,對方所贊同的,卻是我方所反對的;先構作一與其所贊同之論點同類之主張,但此一主張必須為對方所反對,如此構成矛盾以歸謬,反顯我方所反對的論點無誤。由此可見「推」要比「援」更增加了類比的複雜性。 辟、侔、援、推的類推思維,在情境構作上從單一主體的單一類推,擴展到多重類推;又從單一主體的情境類推構作,拓展到主客對辯式的情境類推融合;由單向而雙向、由簡單而複雜;以符應現實的變化,以遂行個人在變化中的企圖。 綜上所述,不論辟、侔、援、推的各種類推,都涉及到兩個對象或思想對象間的比較,也涉及認知主體可以靈活、多樣地去設定其比較的兩端;不過,其兩端的相似性、類同性並非是任意的,其確切的比較標準雖然隨著觀點轉換而不定,但就整體而言仍然有它的一致性,乃有理可循。這也就是《墨子‧大取》所謂:「三物必具,然後足以生。…以故生,以理長,以類行也者。」其中的「理」即推理的法則、法儀。這在倫理情境的建構上,也被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。 推類思維雖沒有推論上的必然性,卻有使人由已知到未知的擴充作用,和在不斷變化的歷程中,某種一致性道德原則的把握,進而促成倫理實踐。類推作用有助於倫理情境的構作,在倫理情境構成之後,類推作用有助於將典型情境中的道德原則,推廣至其他的經驗事件,進而做出正確的道德判斷。透過類推思維在倫理情境中的作用,可擴大倫理意識的範圍與深度。經由倫理意識的強化,亦有助於推類思維定向功能的發揮,不會脫離倫理情境的思考建構。 五、 權衡利害的道德實踐 就每一次道德實踐的過程觀之,總有一些無法準確估計的因素摻雜其中,因此一個行為者在面臨倫理情境的抉擇時,他必須對情境中的事態加以認知,並且在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尋求適宜的動態校準活動,這也就是〈大取〉中所謂的「權」。〈大取〉:「於所體之中,而權輕重之謂權。權非為是也,亦非為非也。權,正也。斷指以存腕,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也。害之中取小也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其所取者,人之所當執也。遇盜人,而斷指以免身,利也;其遇盜人,害也。斷指與斷腕,利於天下相若,無擇也。死生利若一,無擇也。殺一人以存天下,非殺人以利天下也。殺己以存天下,是殺己以利天下。」 兼愛天下人是全面考量的基礎,但因為現實外力的限制,有時不得不衡量事態的輕重、做出取捨,這就是所謂的「權」,就像「指」與「腕」,在不能兼存的情況下,由於腕重於指,指輕於腕,故斷指以存腕,較為有利。斷指之事單獨來看,是一件有害之事,但是與斷腕合觀比較則斷指可以存腕,就變成一件有利的事。因此〈大取〉說:「害之中取小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」再者,「權」不是知識中的是非判斷,而是人在現實情境中的適宜性抉擇,對於情境中的不同事態衡量其輕重利害。「正」在〈經上〉指出:「正,欲正,權利;惡正,權害」〈經說上〉:「權者,兩而勿偏。」 因此,「權」有以下之特性: 1.對於未來事態發展的可能性加以認知把握。(情境中至少有兩種事態,一實現,則另一必不實現。) 2.對於未來事態發展的可能性予以評估。(欲正,就利的方向衡量;惡正,就害的方向衡量) 3.比較評估之後的利害關係。(就整體觀察,各部分對整體利害關係的影響如何。) 4.依「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」的原則做出取捨。(害之中取小,乃不得已;利之中取大,乃非不得已)。 「義」即是「利」,因此在需要抉擇的情境中,〈墨辯〉作者強調抉擇在於權衡輕重,權衡在於趨利避害,而利害的承受者乃天下人。如何抉擇?〈大取〉:「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也。害之中取小也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」因此,一件行為的當行不當行,以是否有利於天下人為判準。 除此之外,〈大取〉還指出,情境中的事態可以歸類,再與更重要的事態相比較,例如:斷指可以利天下,斷腕也可以利天下,斷指與斷腕就可歸為一類,相對於「利天下」而言,墨家的立場是以「犧牲之愛」為價值規範,不會計較自身之利害,亦即不會僅取斷指以利天下,而不取斷腕來利天下。亦即如果利在天下,而害在己身,則不論害的輕重都該去做。所謂:「斷指與斷腕,利於天下相若,無擇也。死生若一,無擇也。」 「權」的作用是在一種周全的思慮之下做成的抉擇,是在行事作為過程中的思慮,〈經上〉:「慮,求也」〈荀子‧正名〉:「情然而心為之擇,謂之慮。」所以〈大取〉:「於事為之中,而權輕重之謂求。求,為之,非也。害之中取小,求為義,非為義也。為暴人語天之(志)為是也,而性。為暴人歌天之為非也。諸陳執既有所為,而我為之,陳執執之,所為因吾所為也。若陳執未有所為,而我為之陳執,陳執因吾所為也。暴人為我為天之(志)以人非為是也,而性。不可正而正之。利之中取大,非不得已也,;害之中取小,不得已也。所未有而取焉,是利之中取大也;於所既有而棄焉,是害之中取小也。」 在行為之中而權輕重的「求」而有哪些因素影響其擇取的思慮呢? 1.陳執。是指舊有的、習慣的價值信念。如〈大取〉:「諸陳執既有所為,而我為之,陳執執之,所為因吾所為也。」依照舊有的價值信念去做既然還有成效,那我就照做,堅持不懈,這樣做可推進工作。 2.天志(義)。權求也並非不顧是非隨機的選取,其背後仍有「天志」做為是非的衡量準則。比如說「為暴人語天之(志)為是也,而性。」暴人為了我的作為而去實行天志,並從而認為人非如此做不可,是本來就該做的。 3.客觀情勢。如:「利之中取大,非不得已也;害之中取小,不得已也。所未有而取焉,是利之中取大也;於所既有而棄焉,是害之中取小也。」客觀情勢中有不得不取捨之處。 雖然在道德實踐中,有許多變化的因素影響「權」「求」的活動,但在墨家仍提供出明確的思想,做為抉擇時可以依循的原則。 注释: 1、原文作「愛眾眾世,與愛寡世相若,愛尚世與愛後世,一若今之世人也。」從孫詒讓校改。見孫詒讓著《墨子閒詁》,(台北:華正書局76年3月),頁371。 2、原文作:「聖人有愛而無利,俔日之言也,乃客之言也」依孫詒讓解,「俔日之言」當為「儒者之言」。同註2,頁371。 3、孫中原主編《墨子與現代文化》(北京: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,1998年6月),頁84。 4、嚴靈峰著《墨子簡編》(台北:商務印書館,1995年2月),頁36。 5、王讚源著《墨子》(台北:東大圖書公司,1996年9月)頁85。 6、「分」原作「芬」,參見周云之著《墨經校注‧今譯‧研究—墨經邏輯學》(甘肅人民出版社1993年6月)頁118。 7、高 亨《墨經校詮》(台北:世界書局,1981年3月)頁35-36。 8、「君」原作「低」從孫詒讓解。孫詒讓著《墨子閒詁》,(台北:華正書局76年3月),頁282。 9、「分」原作「芬」,周云之著《墨經校注‧今譯‧研究—墨經邏輯學》(甘肅人民出版社1993年6月),頁120。 10、李賢中〈倫理情境與類推思維探析〉《哲學與文化》(第27卷第9期,89年9月)頁829-830。 11、「其」後原無「利」字,依譚戒甫、周云之校。同註9,頁106。 12、 周云之,《名辯學論》,(瀋陽:遼寧教育出版社,1996年2月)頁325。 13、孫中原主編,《墨學與現代文化》(北京: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,1998年6月)頁167。 14、陳榮灼〈作為類比推理的『墨辯』〉,楊儒賓‧黃俊傑編《中國古代思維方式探索》(台北:正中書局,1996年11月)頁209。 15、校文參考陳孟麟著《墨辯邏輯學新探》(台北:五南出版社,1996年4月),頁415—417。 16、同註23,頁284—285。 17、孫詒讓《墨子閒詁》(台北華正書局出版,1987年3月)頁406。 18、孫長祥撰〈墨子大取篇的倫理思想發微〉《華岡文科學報》(第二十期,1995年4月) 頁50-51。 |
| 简化版本 |
当前时间: 07-12-9, 15:27 |